12092018

宏帆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宏帆集团       浏览量:281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保证宏帆集团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法》 、 《宏帆集团章程》 、《重庆宏由实业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党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方向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在宏帆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应广泛听取群众和相关方面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利群、支持和拥护。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议事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讨论问题,做出决定。党委对生产经营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党委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分头负责。党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

(五)坚持科学效能的原则。党委议事纪要符合规则、程序,又要注重效能、效率。召开会议前,应充分做好交流、沟通、文件、议程等准备工作;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有计划性,集中精力研究预定的议题,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

(六)坚持保密制度的原则。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议事过程中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和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 党建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应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党委办公室在党委会召开前应收集党委委员的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委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二)议题中属于向党委汇报的事项,汇报人应事先准备好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并提出供党委会参考的意见或建议。

(三)党委会议议事过程中,一般不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是否列入议题。

第六条  党委会议按下列程序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地点,并由党委办公室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参会。

(二)党委讨论的书面材料,需会前传阅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前安排党委成员传阅。

(三)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办公室应按要求拟出决议、决定并按程序正式签发。

第七条  党委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党委书记应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即: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等。

(二)参加党委会的成员为:党委委员、涉及决议、决定事项的相关人员;参加党委扩大会议的成员为:非党委委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与议题有关的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无会议表决权。

(三)党委会议事时,如有小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姻近亲关系等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五)党委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方可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请假。

(六)党委会议事应一题一议,每项议题由书记或委员逐项阐述,也可由列席会议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说明或补充,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八条 党委参与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讨论和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提出表决事项,有到会的党委委员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重要议题,党委会通过决议,须得到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持不同意见者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或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及时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四)讨论干部任免时,人选必须经相应部门考察后提交会议。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五)表决情况由会议记录人员如实记录,按照规定保存。

(六)会议结束后,党委办公室应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责任部门、下属单位应草拟文件,经党委书记书记或者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提出的决定、决议可以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党委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需提交党委会决策的个别重大问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可经书记或书记委托某一名党委委员征求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先行办理,但事后需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并作出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决定、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召开党委会议进行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动员和组织各支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决定和决议,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决议的情况。党委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按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进行传达;未经授权,不得将党委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宜向外透露。对违反规定者,应严肃批评,追究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记录一般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应经公司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批准。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近三年的党委会记录,超过三年的记录立卷移交公司档案室,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上分发的材料,应按规定收回的,会议结束时党委办公室应及时收回。

第十九条 党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议事规则》规定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应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党委及其成员遵守和执行本《议事规则》的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内容。对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措施,加以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